近日,浙江省出臺《浙江省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會商研判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一步推進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落地落實,打通從專業(yè)的審計報告到領導干部評價使用、責任追究的“最后一公里”。
《實施辦法》共16條。對會商研判對象、原則、內容、程序,以及責任類別細分、界定、研判結果運用、容錯免責機制運用等進行了規(guī)定。除了經濟責任審計結論性文書中的定責問題外,首次將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被審計領導干部涉嫌違規(guī)違紀,或雖不涉嫌違規(guī)違紀但明顯不當?shù)氖聦嵑推渌黝悓徲?專項審計調查)中發(fā)現(xiàn)的影響其履職評價的事實,納入會商研判范圍,并將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相關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納入會商研判范疇。
經綜合會商研判,將被審計領導干部分為重點對象和一般對象。對重點對象的研判結果:將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領導責任分為“后果較重”“后果嚴重”兩類;直接責任分為“后果一般”“后果較重”“后果嚴重”三類,啟用相應問責方式。同時,為改革實干者營造良好干事創(chuàng)業(yè)環(huán)境,《實施辦法》認真落實“三個區(qū)分開來”要求,進一步建立完善容錯裁定機制,對弄虛作假、拒絕整改等從重提出研判建議,對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損失、積極配合審計或組織調查且主動承擔責任的,從輕提出研判建議。
會商研判由組織部門和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共同實施,一般采取會議方式,在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出具后進行。會商研判意見形成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組織部門提出對重點對象的處理建議,并按程序實施。
《實施辦法》的頒布試行,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guī)定》的重要舉措,對于新形勢下強化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深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完善干部大監(jiān)督工作機制,服務省域治理現(xiàn)代化具有重要意義。(金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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