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寶應出臺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為有效促進“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宏觀經濟政策的貫徹落實,切實加強對基礎設施、生態(tài)環(huán)境建設等方面重大投資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近日,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政府完善和出臺了《寶應縣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該辦法共31條,進一步明確了審計部門在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的執(zhí)法主體地位和執(zhí)法責任,規(guī)范了審計對象、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配合審計提出了嚴格要求。與以往相比,《辦法》新增了如下條款:
(一)國家建設項目應當在相關合同中列明:必須經審計部門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
(二)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接受和配合審計機關對本單位、本系統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施工單位應當積極向建設單位報送審計所需要的資料,必要時,施工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建設單位督促所屬施工單位按要求向建設單位報送資料,積極配合審計監(jiān)督。
(三)審計部門聘請專業(yè)人員進行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經費。
(四)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初步驗收結束后3個月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工程決算的有關資料。未經竣工決算審計,不得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和竣工驗收手續(xù)。
(五)審計部門作出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作為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六)審計部門自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90日內,了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的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監(jiān)督檢查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審計部門應當責令其執(zhí)行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zhí)行;仍不執(zhí)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七)提高工程價款結算審計質量,對審計發(fā)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要責令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依法據實結算。
(八)對建設單位在國家建設項目中已確認支付的工程價款或為施工單位提供虛假簽證,其核減額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對拒不上繳財政專戶的,由財政部門停止撥付其同等數額的財政性資金或從年度預算中抵扣。對審計發(fā)現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或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
(九)對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經審計而擅自辦理工程結算的,審計機關可以通報或者公布有關情況,并依法對有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
(十)建設單位不配合審計,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依法進行處理。施工單位拒絕或拖延向建設單位報送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影響審計查證的,建設單位應如實向建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情況屬實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處罰。
《辦法》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對制約審計工作的瓶頸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掇k法》的出臺和施行,是該縣規(guī)范投資行為,促進科學決策,充分發(fā)揮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重要舉措,必將進一步加強該縣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力度。(魏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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