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政府印發(fā)的《南京市市管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暫行辦法》,江蘇省南京市審計局配套出臺了《南京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整改管理辦法》,有力推進了南京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guī)范化建設。 該局確立的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責任制,首先明確了審計組長為審計機關整改工作的具體責任人,負責對審計查證問題的落實整改,防止以往審計機關“重審計,輕整改”現(xiàn)象的產生。審計組長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按協(xié)商確定的時間內提交審計整改結果報告;負責在收到被審計單位的整改結果報告之日起10天內進行項目跟蹤回訪,確認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查證問題的實際狀況;負責逐項填報相關審計查證問題及其整改落實情況的整改臺賬庫、以及提交各種審計整改資料。此外,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處為審計整改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審計查證問題及其整改落實情況的臺賬進行審核,以及向市政府提交審計整改綜合報告。主要是依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反映的查證問題,與被審計單位提交的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整改情況臺賬逐條比對審核;匯總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問題臺賬庫為綜合報告提高量化數據。 對于審計整改問題的范圍,該局界定為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反映的審計查證問題中運用法律、法規(guī)進行過定性的問題,不包含審計評價中無定性的問題、以及其他需要說明情況部分的查證情況;具體的定性包括:已整改到位的查證問題、正在整改的查證問題、今后整改的查證問題、整改存在難度的查證問題;定量包括:各種已經整改到位的上繳財政資金、收回各項資金、調賬及歸位資金。(于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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