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審計署駐哈爾濱特派辦圍繞審計工作中心,積極探索審計現(xiàn)場質量控制方式,采取措施努力實現(xiàn)質量控制從形式到實質的根本性轉變,使審計質量控制真正成為審計成果質量提高的“保護傘”和“助推器”,審計項目的實施績效也有了長足進步。 嚴格執(zhí)行審計實施方案會議審定制度,強化審計實施的源頭控制。審計項目的成敗,實施方案是關鍵。哈爾濱辦在總結近幾年審計工作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提出了全部審計項目的實施方案必須經過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的明確要求。審定時,審計組要根據辦內制度規(guī)定,回答通過調查了解確定的重點審計事項和理由、通過審計要達到的具體成果目標、審計延伸單位和市縣的名單和理由、具體審計措施和開展信息系統(tǒng)審計的可行性等一系列問題,促進審計組不斷深化對項目的認識,積極提高工作的目的性、計劃性和可操作性。經過一年的試行,各項目編制的審計實施方案質量明顯提高,目前正在開展的財政審計大格局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全部一次性通過會議審定。 建立重點環(huán)節(jié)風險管理機制,強化審計實施的過程控制。對審計現(xiàn)場的控制是審計質量控制的核心。實施方案的好壞,要通過現(xiàn)場實施來驗證;審計結果的質量,要通過現(xiàn)場控制來保證。為此,哈爾濱辦在加強審計組自身審計現(xiàn)場控制的同時,還加大了法規(guī)處、辦公室對審計組現(xiàn)場管理的控制力度。一方面,法規(guī)處人員不定期深入審計組,以審計實施方案為依據,對照核查審計組是否嚴格執(zhí)行實施方案所確定的審計事項和進度安排,并督促審計組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方案,加強對審計組執(zhí)行方案的監(jiān)督。另一方面,辦公室、法規(guī)處按照行使審計權限審批、重要事項督辦等辦內制度,嚴格審批審計組查詢銀行賬戶、封存資料資產等審計行為,督促審計組及時履行送達審計通知書、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等法定審計程序,依法約束審計人員的審計行為。 建立審計報告預審理制度,強化審計實施的結果控制。為提高審計報告的質量,哈爾濱辦明確要求在審計組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之前,法規(guī)處審理人員必須深入審計現(xiàn)場,對照審計實施方案,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等關鍵資料進行預審理。方案規(guī)定的審計事項沒有完成的,責成審計組采取進一步審計措施;審計取證不充分的,責成審計組進行補證;事實表述不清楚、審計定性不準確、法律依據不充分的,與審計組協(xié)商完善。實踐證明,預審理制度不僅有助于審理人員更充分地了解審計實施情況,減輕審理機構正式審理的壓力,更重要地是能夠盡量把一些不可逆轉的質量問題消滅在審計現(xiàn)場,切實提高審計質量。(張琦 吳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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